(2016)湘0481民初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许文祥诉刘文涛、刘岳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祥,刘文涛,刘岳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852号之一原告许文祥,男。被告刘文涛,男。被告刘岳平,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中心大楼二层西面。代表人梁中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祥诉被告刘文涛、刘岳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文祥尚处于治疗状态,暂时不能确定其损失。为减轻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志方代理审判员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谭建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建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