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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吴发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吴发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512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南会馆(13#楼)107室。法定代表人:沈来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发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发志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发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