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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从林与张小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林,张小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李从林,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张小六,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李从林与张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张小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李从林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小六负担。因张小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从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小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滕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