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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包永生、孙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娟,包永生,孙岩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58号申请人:王文娟。被申请人:包永生。被申请人:孙岩。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包永生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2015)邹民初字第180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的垫付款25000元。申请人王文娟自愿以其所有的鲁M×××××号牌车辆提供担保并同意法院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包永生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2015)邹民初字第180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的垫付款25000元;二、查封申请人王文娟所有的鲁M×××××号牌车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兴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