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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0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蒲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10088号原告蒲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宁,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刚强,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蒲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委托代理人杨宁及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杨刚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3日,双方生育一子唐某某。现原告认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起诉来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唐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本区奥体运动街146号23-2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一定地经济补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理由是被告现患有重病,原告离开住所并提出离婚是逃避夫妻之间扶养义务之举,被告原谅原告此前的行为,并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9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某,现婚生子唐某某在启明幼儿园读书。原、被告在婚内购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运动街146号23-2号房屋一套,权利人为原、被告二人,该房屋系按揭房。2016年4月份,原告离开该房屋在外租住,婚生子唐某某跟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提交病历材料,显示2016年3月被诊断出患有1、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心功能Ⅱ-Ⅲ级;2、慢性肾功能不全(CKD4期)、慢性肾小球肾炎;3、高血压并(3级极高危组)。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住院病案材料、西南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夫妻间对待矛盾不能正确处理,缺乏沟通所致。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矛盾,而不应急于使家庭走向解体。今后,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做到多关心原告,夫妻相互理解信任,相互关心体贴,相互谦让,且加强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虽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现身患多种疾病,更需要原告生活上给予照顾,因此,本院认为尚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蒲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辜鸿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