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富源与刘树培、于雪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源,刘树培,于雪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初175号原告:刘富源,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晓伟,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培,无业。被告:于雪伟,无业。原告刘富源与被告刘树培、于雪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富源及委托代理人杨晓伟,被告刘树培、于雪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富源诉称:我今年已经76岁,涉案房产原本归我所有,我与二被告一起居住。2009年被告于雪伟不断在家制造事端,被告刘树培以家里住房紧张,婆媳关系不好处为由,提出要买房子,并游说我把房产过户给他,然后将房产抵押贷款买一套村证房。并且承诺买村证房写我的名字,产权归我所有。我信以为真,于2009年8月12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过户登记(过户虽走的买卖,实际并未付款)。二被告买了吴家营昊城蓝湾的村证房,让我和老伴过去居住,我缴纳水电费时发现房本(村本)上写的是被告于雪伟的名字,我多次催被告更名,被告却称现在不能更名,等正式房本下来直接写我的名字,我再次信以为真。可是2015年6月5日二被告强行将该村证房卖掉,将房款据为己有。长安区煤机街81号华药四区10-1-603室房屋也是二被告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转移到被告于雪伟名下。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长安区煤机街81号华药四区10-1-603号房屋,腾房并办理产权过户;2、请求法院判令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被告刘树培辩称:结婚时双方父母同意将该房屋给我们,所以房屋是我们的,过户是为了买蓝湾的房子,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于雪伟辩称:原告的诉状中称的房产现在在我名下,我已经离婚,该房产是我的房产,我是房产的独有人,不应该是被告,原告没有理由要求我过户至原告,该房产是我和我孩子唯一的房产,没有该房产我和孩子没有生活住所。老人也没有房子,我们允许老人在该房产居住,也可以和老人买房子。经审理查明:原告夫妻及二被告一直共同居住在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街81号华药四区10-1-603室房屋。该房原登记在原告刘富源名下,2009年8月12日原告刘富源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过户至被告刘树培名下,并未实际付款。2010年10月被告刘树培书面承诺“华药四区半10-603室房产归刘树培所有,吴家营昊城蓝湾4-1-101室为父母所有,房本写父母的名”。二被告贷款18万元购买位于吴家营昊城蓝湾4-1-101室房屋,由原告夫妻居住。2015年6月15日二被告将吴家营昊城蓝湾的房屋出售。原告夫妻再次回到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街81号华药四区10-1-603室房屋居住。2015年7月20日被告刘树培、于雪伟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街81号华药四区10-1-603室房屋归被告于雪伟所有。2015年8月8日被告刘树培手书:“2009年因需买吴家营昊城蓝湾房子而把化二联合宿舍10-603室由刘富源名下转到刘树培名下,刘富源并没有说白给刘树培,现昊城蓝湾房子已卖无需贷款,所以再转至刘富源名下。”原告称其与被告刘树培在房管局签订的买卖华药四区房屋契约没有支付对价,是被告夫妇欺诈原告所签订,被告承诺给原告购置养老房,却又卖了房子。且2015年8月被告刘树培再次承诺将房屋过户至父亲名下,却在2015年6月份以夫妻间更名的形式过户至于雪伟名下,原告认为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儿媳机关算尽,诉争房屋应过户回至原告名下,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刘树培称,该房屋不应该过户至原告名下,当时我们结婚时双方父母见面,我父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我,至2009年我们一直没提起过户就是考虑老人的感受,共同生活期间婆媳关系不是很好,害怕于雪伟提起过户老人受不了,就说买房子分开住,等关系缓和了再搬回来住,当时村证房便宜,所以贷款18万元买了吴家营昊城蓝湾房子让老人居住,老人一直居住到去年,老人居住期间,水电费的费用过高,老人住的不是很舒服,而且所购买房屋土地是有问题的,我们都怕以后会有问题,所以决定卖了村证房,老人是知道的,把村证房卖掉之后,父母搬回华药四区的房屋居住。2010年10月份写的条是为了买蓝湾的房子,是为了让父母居住。2015年8月8日条是我们开家庭会议,当时只有我父母和我、我的哥哥、姐姐五个人,关于华药四区房屋过户开的会议,当时我姐和我哥都表态不要,房子肯定是我的,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等父母百年之后是我的,所以才打了这个条。这件事情于雪伟不知道。被告于雪伟称,华药四区的房屋不应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已经将该房给了刘树培,应当言而有信,且2015年7月20日将我和被告刘树培离婚,该房已经属于我的个人财产,2015年8月8日被告刘树培所写条和我无关。本院认为: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涉案房产由原告刘富源名下过户至刘树培名下,后由刘树培过户至于雪伟名下,均为真实有效,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故该房权属人为被告于雪伟。虽原告刘富源将华药四区的房屋过户至刘树培名下,未支付对价,但不影响物权的生效。被告刘树培于2010年10月所写的手书应视为向原告承诺置换的约定,被告刘树培应依据该承诺继续履行。2015年7月20日二被告已经办理了离婚,并约定华药四区的房屋归被告于雪伟所有,且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故2015年8月8日被告刘树培所写手书对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街81号华药四区10-1-603室房屋的处理为无权处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刘树培、于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