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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兴全、绕凤花与罗凯、梁山信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全,绕凤花,罗凯,梁山信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62号申请人李兴全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人绕凤花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沈文涛,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凯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纳雍县。被申请人梁山信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96588473M。法定代表人曹成成。2016年6月14日,被申请人罗凯驾驶鲁H×××××重型自卸货车,沿104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经104国道处右转弯时,与李明洪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防盗号牌为德清(71307)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李明洪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