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麻丘镇麻丘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9888548-X。法定代表人:章海航,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城区辽河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11824884-5。法定代表人:王铁新,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四终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1002221.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万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