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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苏洲市吴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廖朝阳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洲市吴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廖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苏洲市吴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廖朝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洲市吴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廖朝阳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于2016年3月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朝阳应缴纳罚金1000元。并负担执行立案费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廖朝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廖朝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均安审判员  杨剑新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伍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