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董玉英与刘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英,刘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董玉英,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赫,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董玉英与刘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5)双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刘赫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董玉英借款本金1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1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