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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董玉英与刘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英,刘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董玉英,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赫,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董玉英与刘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5)双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刘赫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董玉英借款本金1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1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