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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陈观友、钱阿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观友,钱阿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03号沈雅娟。委托代理人张永生,系原告丈夫。被告陈观友。被告钱阿条。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雅娟诉被告陈观友、钱阿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雅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观友、钱阿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雅娟撤回对陈观友、钱阿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沈雅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