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陈观友、钱阿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观友,钱阿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03号沈雅娟。委托代理人张永生,系原告丈夫。被告陈观友。被告钱阿条。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雅娟诉被告陈观友、钱阿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雅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观友、钱阿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雅娟撤回对陈观友、钱阿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沈雅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