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全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全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083号原告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闸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34448J。法定代表人单幼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勇、许婷婷,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全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99159564M。法定代表人陈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全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忠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保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