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克春与朱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春,朱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初83号原告:张克春,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吴定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诚,男,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春与被告朱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春因本案管辖权事宜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春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李向荣代理审判员 侯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