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5执7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丁建军与李亚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军,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5执7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丁建军,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凉城县。被执行人李亚平,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亚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伊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