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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5执7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丁建军与李亚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军,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5执7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丁建军,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凉城县。被执行人李亚平,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亚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伊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