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朱凤利与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飞天家用纺织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利,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飞天家用纺织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794号原告朱凤利,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飞天家用纺织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东十道9号。法定代表人杨树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利诉被告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飞天家用纺织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凤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钟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