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天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金盾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涡阳县金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31号原告安徽天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芍香路。法定代表人王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强,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被告涡阳县金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胜利西路金博商城**幢*******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牛彪,总经理。原告安徽天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金盾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翁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