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梁晓蕾与刘振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蕾,刘振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218号原告梁晓蕾,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辛超举,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祥,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振堂,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梁晓蕾与被告刘振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晓蕾诉称,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以能安排原告到高铁工作为由,向后收取原告5万元。但被告迟迟无法兑现其承诺,对所收款项也迟迟不予退还。后在2015年10月2日,被告再次保证:由于不能安排工作,所收五万元款项于2015年10月29日前退还原告。但至今没有退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万元,并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振堂的住所地为河南省××县××前××路××号,不属于本院辖区。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其起诉应于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晓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军波审判员 乔婉婷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