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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苏晓清、陈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清,陈忠,王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苏晓清。被执行人陈忠。被执行人王少琴。申请执行人苏晓清与被执行人陈忠、王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忠、王少琴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少琴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陈忠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扣划该存款30348元。本院委托浙江省公安厅协查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但未反馈。2016年4月22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瑞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忠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坐落于瑞安市瑞祥新区仁和嘉园6幢2单元1701室,该房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查封该经济适用房。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陈忠、王少琴进行布控。上述扣划的款项扣除诉讼费及执行费后已由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8日领取15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扣划裁定书、查封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房屋一套,但该房系经济适用房,且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宜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3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潘孝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