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3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与山西望月彩印有限公司、石望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山西望月彩印有限公司,石望月,山西聚德汇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270号之一原告: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22号留学生创业园1号3层326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研之,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望月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20号。法定代表人:石小松。被告:石望月。被告:山西聚德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73号中正悦湾30幢2单元11层1101号。法定代表人:石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望月彩印有限公司、石望月、山西聚德汇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964元,合计1989元,由原告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