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汪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桃江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继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振宇、人民陪审员肖正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汪某醉酒驾驶湘H**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妻子罗某梅沿207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桃江县大栗港镇游和坪村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左侧,撞倒在路边同向行走的陈某梅、肖某湘、肖某豪母子三人,造成陈某梅、肖某湘(7岁)、肖某豪(4岁)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汪某驾车逃离现场。19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驾车行驶至S308线桃江县马迹塘镇肖家湾村路段时,车辆失控相继与相对方向由史某利驾驶的晋L**(晋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向由刘某文驾驶的湘A**小型普通客车、相对方向由张某亮驾驶的晋L**(晋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撞,造成罗某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汪某受伤及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1.9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梅系颅脑外伤,腹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肖某湘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脾切除术后,胃壁修补术后,四肢瘫痪,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的车速,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的车速,应承担第二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于2015年12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被害人陈某梅的陈述;证人刘某文、张某亮、史某利、宾某、黄某君、王某云、温某庆、詹某、罗某凡、肖某军的证言;书证;现场勘验记录;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汪某醉酒驾驶湘H**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妻子罗某梅沿207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桃江县大栗港镇游和坪村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左侧,撞倒在路边同向行走的陈某梅、肖某湘、肖某豪母子三人,造成陈某梅、肖某湘(7岁)、肖某豪(4岁)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汪某驾车逃离现场。19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驾车行驶至S308线桃江县马迹塘镇肖家湾村路段时,车辆失控相继与相对方向由史某利驾驶的晋L**(晋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向由刘某文驾驶的湘A**小型普通客车、相对方向由张某亮驾驶的晋L**(晋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撞,造成罗某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汪某受伤及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1.9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梅系颅脑外伤,腹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肖某湘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脾切除术后,胃壁修补术后,四肢瘫痪,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的车速,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的车速,应承担第二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于2015年12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害人肖某湘、陈某梅与被告人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本院道路交通法庭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中。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书证: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立案经过。2、汪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汪某的身份信息情况。3、事故机动车信息、汪某驾驶证信息,证实肇事的湘H**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汪某及汪某具有驾驶机动车辆上路的资格。4、罗某梅、肖某湘、肖某豪、陈某梅的户籍信息,证实四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情况。5、检查笔录,证实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接110报警指令后,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6、汪某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汪某系传唤到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文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晚上7时许,他在S308线41公桩路段开始驾驶湘A**号越野车往马迹塘方向行驶,准备带宾某到马迹塘镇上喝擂茶。行至马迹塘镇肖家湾村路段时,刚与一辆大货车会车之后,突然就听到砰的一声,一辆小车撞到了他车的后面,他马上就踩急刹车。然后看到撞到他的那辆小车又撞到了与他准备要会车的第二辆大货车的车头前。当时他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了。2、证人张某亮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他驾驶晋L**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S308线马迹塘镇肖家湾村路段时,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比亚迪S6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司机受伤,副驾驶的女的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对方与他对向行驶,那小车已经开到他这边的道路上来了,然后与他前面的晋LB75**号车发生碰撞,马上又与一辆和它同方向的小车发生碰撞,最后斜着往他这边冲过来与他发生碰撞。他估计当时对方在超车,并且超车时跟他同向行驶的晋LB75**号车正与那辆长城小车会车。他当时立即往右边打方向并急刹车,但对方车速过快,还是撞到了一起。3、证人史某利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他驾驶的晋LB75**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S308线马迹塘镇肖家湾村路段时,对面来了一辆逆行的小车,速度比较快,行驶在他前方道路右边的位置,当时他正与一辆小车在会车,那辆逆行的车就直接撞过来,他就立即减速并往右边打方向躲避,车头就直接冲出了公路停了,车尾左边还在路上,他马上下车,看到他车后边轮位置被刚刚逆行的车撞到了,而且那辆车又跟他后面的那辆半挂车车头撞到了一起,车子冲出了公路。他当时车速在40至50码之间,逆行的那辆小车大概有80码至90码。4、证人陈某梅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晚上7点40分左右,她手牵着儿子和女儿在路边的小店里买完东西之后,准备横过马路回家,突然,从后面来了一辆小车,将她撞倒了,她儿子、女儿都受了伤,女儿还在抢救。车子是从桃江方向往马迹塘方向行驶的。5、证人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刘某文驾驶他的小车,载着他准备去马迹塘镇上喝擂茶,晚上7点40分左右,行驶至S308线桃江县马迹塘镇肖家湾村路段时,与一辆比亚迪越野车发生了碰撞。当时比亚迪是准备超他们的车,先撞到了他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挂车,接着撞到了他车的尾部,紧接着把他车子左侧全部刮坏了,然后那辆比亚迪往左打方向,往第二辆山西牌照的挂车前面冲去,然后第二辆挂车紧急制动,但还是发生碰撞了。6、证人黄某君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鲁家村路段的那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几分钟他就到了现场。到了现场后,看到了陈某梅倒在地上,一个小女孩倒在陈某梅前面几米的一堆竹枝上,小男孩在旁边的水沟里被拉出来的,车子往马迹塘方向跑了,在路边找到了一个比亚迪标志的反光镜。7、证人王某云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晚上,陈某梅带着她的女儿和儿子来她开的小卖部买东西,买完东西之后就回去了。刚走一两分钟她就听到外面公路上“轰”的一声响,她马上到外面来看,没有看到公路上有车,只看到一个黑影子倒在地上,并且在小孩子在哭。她跑过去一看是陈某梅,后面就陆陆续续出来了很多人,在旁边的找到了陈某梅的女儿和儿子,都受伤了。8、证人温某庆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6点左右,他和汪某、汪某的妻子等几个人在筑金坝的一个饭店里吃饭,吃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四个人喝了酒,包括汪某,一共喝了两瓶酒。吃完饭后,汪某就开车载着其妻子回马迹塘了,9、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6点左右,他和汪某、汪某的妻子等几个人在筑金坝的一个饭店里吃饭,吃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四个人喝了酒,包括汪某,一共渴了两瓶酒。吃完饭后,汪某就开车载着其妻子回马迹塘了,后面就听说他发生了车祸。他还赶到了车祸现场,汪某驾驶的小车与两辆挂车相撞了。10、证人罗某凡、肖某军的证言,证实死者罗某梅系汪某的妻子及罗某梅的家庭情况。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13日晚上6点左右,他和他妻子等七八个人在筑金坝一饭店吃饭,吃饭时他喝了两杯白酒,饭后便驾驶他的湘H**小车回马迹塘的家里,一开始是他在开车,开了几分钟后便换他妻子罗某梅开了,因为他喝了酒想睡觉。他坐在副驾驶上睡着了,他妻子不知道开了多久,就把他叫醒,说路上车太多了要他开,于是便换成了他开了。过了金马加油站,他的车速在80码到100码之间,开了一会,他就听到“轰”的一声,感觉头一痛,后面的事故他就不晓得了。发生事故后,他自己受伤比较严重,他的妻子罗某梅在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后来听说他在游和坪路段还撞到母子三人。他有C1的驾照证,车检和保险都已经过期了。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地点、方位及现场情况。鉴定结论1、汪某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益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益公物鉴(理化)字[2015]41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04201508970001号(即汪某血液)血样检材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9mg/100ml。2、桃花江司法鉴定所[2015]鉴定第72号检验报告书,证实被检验人罗某梅系颅脑外伤,胸腹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桃公物鉴(痕迹)字[2015]24号鉴定文书,证实现场提取的碎片七块系从现场提取的后视镜外壳上脱落的,现场提取的左侧后视镜外壳及碎片系从与嫌疑车辆湘H**比亚迪S6车型相同、颜色相同的车左侧后视镜上脱落的。3、常价[2015]技鉴字第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鉴定,湘H**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年检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年检超期。经检验,该车未发现与事故相关的明显机械故障。4、常价[2015]技鉴字第6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检车辆车体所产生的痕迹符合湘H**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与晋、晋LB75**(晋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湘A**小型普通客车、晋L**(晋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撞所形成,第一事故现场散落物左后视镜外壳与第二事故现场散落物后视镜转向灯玻璃、反光底座属同一整体,事故现场散落物为湘H**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脱落物。5、常价[2015]技鉴字第6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鉴定,晋L**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L**挂卓里-克劳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4月。经检验,该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6、常价[2015]技鉴字第6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鉴定,晋LB75**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L**挂卓里-克劳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7月。经检验,该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7、常价[2015]技鉴字第6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鉴定,湘A**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经检验,该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肖某湘、肖某豪、陈某梅的病情证明,证实三人均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的情况;9、明镜司法鉴定所[2016]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肖某湘,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脾切除后,胃壁修补术后,四肢瘫痪,根据损伤程度,根据人体重伤标准,脾切除,根据标准5.7.2.c,构成重伤二级,脑挫裂伤,根据标准5.1.2.g构成重伤二级。10、桃公交认字[201212018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汪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肖某湘、陈某梅、肖某豪、罗某梅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11、桃公交认字[201212018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汪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文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史某利、罗某梅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汪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人民陪审员 肖正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钱俐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