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萍与被执行人所静宇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冯萍,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江市财产保险公司家属楼。委托代理人冯霞,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同江市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局科员,住同江市电业小区,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被执行人所静宇、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同江市金宝佳苑小区。被执行人于秀华、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同江市金宝佳苑小区。被执行人张雪松、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同江市同江镇繁荣一组。被执行人尤卡坦、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赫哲族、教师、住同江市同江镇赫哲族集体户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萍与被执行人所静宇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