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1524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何德银、吴丽、余洪、唐晓、陈新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何德银,吴丽,余洪,唐晓,陈新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1524民初17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负责人:柳军。委托代理人:张智培。被告:何德银。被告:吴丽。被告:余洪。被告:唐晓。被告:陈新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告何德银、吴丽、余洪、唐晓、陈新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自愿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幼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