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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巧存与获嘉县慧峰养殖场、浮保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巧存,获嘉县慧峰养殖场,浮保利,李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85-1号申请人杨巧存。被执行人获嘉县慧峰养殖场,住所地:获嘉县。经营者浮慧峰。被执行人浮保利。被执行人李其海。关于杨巧存申请执行获嘉县慧峰养殖场、浮保利、李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闫燎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