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美芳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美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621民督27号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少华,理事长。被申请人姜美芳,男。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0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姜美芳于2005年12月17日向岳阳县鹿角信用社借款84350元,截至2016年7月01日,利息为113632.29元,有被申请人姜美芳签字的借据等为证。现要求被申请人姜美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7982.2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姜美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197982.29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