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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美芳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美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621民督27号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少华,理事长。被申请人姜美芳,男。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0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姜美芳于2005年12月17日向岳阳县鹿角信用社借款84350元,截至2016年7月01日,利息为113632.29元,有被申请人姜美芳签字的借据等为证。现要求被申请人姜美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7982.2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姜美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197982.29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