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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联民合作社)与被告杜涑河、陈健、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杜涑河,陈健,宋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民初994号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广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建磊。被告杜涑��。被告陈健。被告宋涛。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联民合作社)与被告杜涑河、陈健、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民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涑河、陈健、宋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民合作社诉称,被告杜涑河为发展种植,于2013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逾期部分,按约定利率的二倍计息。被告陈健、宋涛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被告杜涑河���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健、宋涛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杜涑河应诉后未答辩。被告陈健应诉后未答辩。被告宋涛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原告联民合作社与被告杜涑河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杜涑河向原告联民合作社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用途为种植,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借款月利率15‰,自借款凭证记载的借用时间起至合同约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一次性付清,到期一次还本;合同第七条同时约定,被告(合同中的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和利息,逾期部分,按原约定利率的2倍计息,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陈健、宋涛作为保证人,对被告杜涑河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本息付清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给杜涑河用于种植。合同到期后,被告杜涑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健、宋涛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成诉。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联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杜涑河、陈健、宋涛签订的《借款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借款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联民专业合作社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给被告杜涑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种植,被告杜涑河在借款到期后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按原约定月利率15‰的2倍计算为月利率30‰,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调整为以不超出年利率24%计算。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杜涑河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多主张的利息请求,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健、宋涛对被告杜涑河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陈健、宋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健、宋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涑河追偿。被告杜涑河、陈健、宋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涑河偿还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陈健、宋涛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健、宋涛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涑河追偿;三、驳回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杜涑河、陈健、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洪法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帮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