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7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三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7157号原告上海三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金奇。被告刘烈,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施丽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相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