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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于永全与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全,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1391号原告:于永全,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30771121673XU。负责人:梁高渠。委托代理人:刘广全,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于永全诉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于永全承担。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璎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