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6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翁明礼与广州开发区立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柏盛包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终65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明礼,广州柏盛包装有限公司,广州点米立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6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明礼,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肖绍勇,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诗,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柏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RishiPardal。委托代理人:翁俊永,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爽,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点米立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广州开发区立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剑华,住广州市萝岗区,系被上诉人公司员工。上诉人翁明礼、广州柏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点米立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开发区立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柏某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翁明礼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二、广州开发区立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柏某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翁明礼支付营养费3000元;三、驳回翁明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3元,由翁明礼负担4720元,广州开发区立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柏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643元。判后,上诉人翁明礼、柏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翁明礼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违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法律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项目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上诉请求:1、判令两公司向翁明礼支付残疾赔偿金521579.2元;2、判令两公司向翁明礼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24105.6元;3、判令两公司向翁明礼支付交通费1000元;4、判令两公司向翁明礼支付营养费10000元;5、判令两公司向翁明礼支付医疗费2903.7元;6、判令两公司向翁明礼支付检测费3000元;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柏某公司上诉称,一、鉴于翁明礼被认定为职业病,依法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翁明礼不能就此重复提出民事侵权诉讼,其主张的精神赔偿金及营养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柏某公司、立德公司对翁明礼的病情并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柏某公司、立德公司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上诉请求:判令柏某公司、立德公司均无需支付精神赔偿金80000元、营养费3000元;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翁明礼承担。翁明礼针对柏某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不同意柏某公司的上诉,坚持其上诉状的意见。柏某公司针对翁明礼的上诉答辩称,不同意翁明礼的上诉,不同意一审判决。立德公司针对翁明礼、柏某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不同意翁明礼的上诉,也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柏某公司的上诉意见和上诉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翁明礼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检测费应否支持。首先,柏某公司虽上诉主张其和立德公司对翁明礼的病情没有任何过错,然翁明礼经过诊断和鉴定为职业病,故本院对于翁明礼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翁明礼经由立德公司派遣制柏某工作,因此应由柏某公司负责赔偿翁明礼的损失,立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赔偿项目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审理期间,翁明礼、柏某公司均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亦未提交新的证据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翁明礼、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780元,由上诉人翁明礼负担8494元(已免),由上诉人广州柏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2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小卓高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