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应琼、罗仕明等与邓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琼,罗仕明,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841号申请执行人:陈应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1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罗仕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邓敏,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陈应琼、罗仕明申请执行邓敏合同无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习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 令审 判 员 李小刚助理审判员 帅 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