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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应琼、罗仕明等与邓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琼,罗仕明,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841号申请执行人:陈应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1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罗仕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邓敏,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陈应琼、罗仕明申请执行邓敏合同无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习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 令审 判 员  李小刚助理审判员  帅 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