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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九龙,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郝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恒山路与江山,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曼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九龙,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易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郭小玲审 判 员 陈东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夏梦婷书 记 员 杨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