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邹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527号原告邹某,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3719。被告邱某,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3722。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叶阳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鸿宇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