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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邹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527号原告邹某,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3719。被告邱某,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3722。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叶阳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鸿宇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