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黄超、朱华蒙等与南通永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超,朱华蒙,施文君,南通永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875号申请人黄超。申请人朱华蒙。申请人施文君。被执行人南通永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永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翔,公司职工。申请人黄超、朱华蒙、施文君申请执行南通永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南通永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84元给申请人。执行中查明:南通永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相关资产已被查封。因资产处置变现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案件较多,资产处置变现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洪晓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