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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常熟市梁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好婆家酒店、徐礼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梁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好婆家酒店,徐礼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9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梁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XX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凤鸣,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军。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好婆家酒店,住所地常熟市绿山路*****号。经营者徐礼宝。被执行人徐礼宝。常熟市梁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好婆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虞山镇好婆家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梁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37582.06元及进场费59241元,合计196823.06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5元,由常熟市虞山镇好婆家酒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徐礼宝为本案被执行人。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好婆家酒店、徐礼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好婆家酒店的房产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徐礼宝与周庆梅共有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阜湖路24-1号2幢102室房屋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徐礼宝与周庆梅共有的位于常熟市阜湖路45号城市之光4幢1002室房屋因另案查封或抵押暂不宜处理;向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好婆家酒店的汽车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徐礼宝名下的苏E汽车,无法找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212565.0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薄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