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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文洲诈骗罪,杨文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2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洲,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洲犯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诈骗事实1.被告人杨文洲与印某(已判刑)和唐明、杨小平、“老头”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实施诈骗。2015年2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杨文洲等人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双溪路27号附近路段,以买卖“牛黄”从中赚取差价为由,按事先分工,由印某扮演问路、出售“牛黄”人员的角色,唐明扮演介绍人的角色,“老头”扮演同安中医院医生的角色,被告人杨文洲和杨小平负责望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8000元。2.2015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杨文洲与杨某、唐某、姚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后,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安村新安卫生院对面,以买卖“牛黄”从中赚取差价为由,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取一男子现金50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5年3月间,被告人杨文洲在其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村宋厝里298号对面一栋出租房505室内,先后六次容留印某吸食毒品海洛因。经吗啡检测:被告人杨文洲和印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文洲因涉嫌诈骗在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村宋厝里被民警抓获,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5日又因涉嫌诈骗在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被民警抓获,民警向被告人杨文洲提取并扣押人民币800元及1部联想牌手机。归案后,被告人杨文洲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印某、杨某、唐某、姚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案处理审批表、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厦门农村商业银行交易记录清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杨文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文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本案诈骗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文洲系累犯、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容留他人在自己的暂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诈骗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文洲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文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被实际羁押十五日予以抵扣;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杨文洲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00元退还被害人李水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联想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杨文洲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7200元;继续向被告人杨文洲追缴查无具体被害人的款项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碰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