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XX诉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391号原告高XX,女。被告杜XX,男。本院在审理高XX诉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X承担。审判员 苏振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