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4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XX诉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391号原告高XX,女。被告杜XX,男。本院在审理高XX诉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X承担。审判员  苏振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