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冰冰、孙敬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冰冰,孙敬萍,陈玉玲,齐庭芳,齐彩利,刘艳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839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冰冰,女,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孙敬萍,女,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被告陈玉玲,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被告齐庭芳,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被告齐彩利,女,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被告刘艳霞,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冰冰、孙敬萍、陈玉玲、齐庭芳、齐彩利、刘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催交,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