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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曹国勤诉唐华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勤,唐华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519号原告曹国勤,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唐华湘,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勤诉被告唐华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价值144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华湘的银行存款1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纳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