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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缙云县支行、缙云县森帅竹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缙云县支行,缙云县森帅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调整。委托代理人: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缙云县支行。负责人:江锦开。委托代理人:黄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淑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缙云县森帅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国胜。委托代理人:章子忠,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缙云县支行、缙云县森帅竹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50元,减半收取31275元,由原告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群勇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潇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