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民终1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珙县巡场镇天池村三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二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169号之二上诉人(原审反诉人)珙县巡场镇天池村三社。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天池村。负责人刘光清,社长。上诉人珙县巡场镇天池村三社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311-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反诉人所反诉支付的土地租金是本诉牟远均所诉损害赔偿衍生出来的,应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的请求。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珙县巡场镇天池村三社在反诉时未能提供诉讼所涉土地属珙县巡场镇天池村三社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上诉人珙县巡场镇天池村三社反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裁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宗秉审判员 单 川审判员 李红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