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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徐留与杭州约顿海姆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留,杭州约顿海姆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4354号原告张徐留。被告杭州约顿海姆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53号1幢五层。法定代表人叶志华。原告张徐留为与被告杭州约顿海姆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徐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约顿海姆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1月6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外发加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服装。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加工服装,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加工费用79915元,至今未支付。2016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79915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外发加工合同书,入库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进行服装加工,被告未及时支付加工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约顿海姆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张徐留加工费7991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杭州约顿海姆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9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