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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袁萍与金慧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萍,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萍,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金慧,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慧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三八巷77号(兴隆花园)9幢106室房屋(产权证号:滁20080024**),现因双方达成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金慧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三八巷77号(兴隆花园)9幢106室房屋(产权证号:滁2008002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