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袁萍与金慧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萍,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萍,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金慧,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慧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三八巷77号(兴隆花园)9幢106室房屋(产权证号:滁20080024**),现因双方达成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金慧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三八巷77号(兴隆花园)9幢106室房屋(产权证号:滁2008002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