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三定、肖丙生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三定,肖丙生,郭奕志,郭诗顺,梅开军,黄玉秀,谢学贵,肖承军,梅小平,谢学文,俞桥英,张圣英,梅先有,肖九连,康举英,张秀凤,郭诗才,郭诗国,王雨妹,肖长银,信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陈三定,女,汉族,1955年7月14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肖丙生,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郭奕志,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郭诗顺,男,汉族,1961年1月1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梅开军,男,汉族,1959年4月14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梅开军,男,汉族,1959年4月14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黄玉秀,女,汉族,1953年12月1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谢学贵,男,汉族,1966年7月1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肖承军,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梅小平,男,汉族,1956年5月19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谢学文,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俞桥英,女,汉族,1945年6月18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圣英,女,汉族,1948年5月16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梅先有,男,汉族,1966年2月1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肖九连,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康举英,女,汉族,1946年4月18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秀凤,女,汉族,1947年5月16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郭诗才,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郭诗国,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王雨妹,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申请执行人肖长银,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被执行人信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蕙,系该县县长。本院在执行肖长银等人与信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信丰县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信丰县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的赔偿标准尚未达成统一,正在提出新的补偿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