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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永益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宝石建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会元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永益小额借款有限公司,桐乡市宝石建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会元,徐自强,王建德,陈伟民,钟新江,朱关发,吕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永益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被执行人桐乡市宝石建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被执行人朱会元。公民身份证以:330425196207105014。被执行人徐自强。被执行人王建德。被执行人陈伟民。被执行人钟新江。被执行人朱关发。被执行人吕晓林。被执行人桐乡市宝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会元、徐自强、王建德陈伟民、吕晓林、钟新江、朱关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7023686.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的房产被他案首封且有抵押,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96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