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涛、郭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涛,郭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28号申请执行人:许涛,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郭安祥,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许涛申请执行郭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67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2720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涛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