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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D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巧平,黄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058号原告何巧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谢乐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景弘,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建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巧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8.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09.43元,由原告何巧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韵第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