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彩侠与XX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侠,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彩侠,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XX军,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黄彩侠与被执行人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已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