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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与苏州工业园区哈利德牛肉面店、张永明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苏州工业园区哈利德牛肉面店,张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园区管委会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军,局长。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哈利德牛肉面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加城花园**幢***室。业主张永明。被执行人张永明,男,1988年3月6日生,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哈利德牛肉面店、张永明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姑苏环非诉行审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永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邹剑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