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舟山市金达机械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市金达机械厂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043号原告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11幢213室。法定代表人杜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紫轩,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金达机械厂,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大丰中弄。法定代表人嵇世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金达机械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 龙人民陪审员 张信康人民陪审员 洪阿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