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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仙家寨栗子加工厂与牛曙光、郝宁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仙家寨栗子加工厂,牛曙光,郝宁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788号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仙家寨栗子加工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法定代表人于博军,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香,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曙光。被告郝宁宁。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仙家寨栗子加工厂与被告牛曙光、郝宁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仙家寨栗子加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叶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