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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信阳市宇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许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宇昊实业有限公司,许发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2184号原告信阳市宇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顺勇,董事长。被告许发远,男,汉族,1953年11月18日生,原住信阳市平桥区,现住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宇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追加第二被告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祥斌审 判 员  李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光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婉 来源:百度搜索“”